本文转自:人民网
好看的扬
购入二手车后,却发现汽车在出货前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为全损车。买家应当怎么样维权?
【案例回顾】
某车辆销售公司与李某签署《销售协议》,转让闲置某品牌车,汽车价款55万余元。
买车后,李某发现汽车发生过重大事故。李某觉得,某车辆销售公司隐瞒案涉汽车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事实,故意供应案涉汽车,构成欺诈,故起诉需要某车辆销售公司退车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某车辆销售公司觉得,其已经依据现有些技术方法与能力对案涉汽车进行相应的测试,并已经尽到审核义务,其对汽车事故状况并不知情,不构成欺诈。
经法院核实,案涉汽车供应前曾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为全损车。而某品牌汽车的官方网站宣传,其通过品牌官方认证二手车100余项标准测试,且有“官方认证,严把水平”等字样。
法院觉得,某车辆销售公司有义务对供应的二手汽车进行相应测试。同时,某车辆销售公司作为某品牌汽车的特约商家,可以分辨供应汽车是不是是重大事故车、是不是进行过改装。综合某车辆销售企业的经营范围、某品牌汽车官方网站的宣传承诺、案涉汽车实质车子的状况,认定某车辆销售公司在与李某达成买卖的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真实状况”情形。
因案涉汽车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有关部件紧急受损,影响了汽车的安全性能和主要功能,并且对汽车价值产生重大影响,侵害了李某作为买家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故某车辆销售企业的行为构成欺诈。法院判决撤销合同、某车辆销售公司退还买车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以案为鉴】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介绍,2021年至2024年,三中院共受理并审结涉二手车交易引发的买家权益纠纷案件82件,案件数目整体呈上升趋势。买家倡导汽车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汽车状况或汽车测试结果与约定不符、汽车没办法过户、买卖中存在欺诈或未全方位披露汽车信息等问题。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侯军表示,买家因对二手车经销公司专业能力和服务的信赖,选择其作为二手车买卖的途径、完成买卖。二手车经销公司也应当尽到专业机构的审慎义务,检查汽车车子的状况、性能、是不是发生重大事故等要紧信息,并向买家如实、完整告知。二手车经销公司故意隐瞒、虚构汽车要紧属性,如本案中汽车发生重大事故,或者水泡、火烧等状况均可能被认定为欺诈,承担惩罚性赔偿。
针对二手车买卖风险,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黄海涛建议,买家应增强法律和风险意识,买车时认真审阅合同,发现存在“汽车测试结果仅供帮助知道汽车真实状况,不是售后保障范围”“汽车一经供应概不退换”“不买保险视为自动舍弃汽车三包权益”等免除己方责任或排除买家权利的格式条约,应当准时提出异议。根据交车及验收单上每一个项目仔细验收,需要出卖人提供汽车修理历史记录。
出卖人应如实告知汽车基本状况和性能缺点,对于汽车存在抵押、查封、背户车情形或者其他权利纠纷应当向其他主体明确告知,积极配合办理有关手续。
中介人应全方位履行中介义务,勤勉、专业地核查汽车情况,并忠实、全方位地向买家报告所知道的信息,为买家提供更为高质的服务。